摘要:关于英国封建制度的形成问题,罗马派认为古罗马庇护制、契约观念(司法观念)、庄园和隶农制是英国封建主义社会的根源所在;日尔曼派认为日尔曼部落原始的亲兵制和采邑制裁是封臣制的主要起源;还有以法律为突破口的综合说。本文认为英格兰的封建社会起源于盎格鲁——撒克逊七国称雄割据时期;诺曼征服带来了欧洲典型的骑士采邑制,对英国封建制度的完成起了催化作用;英国封建制度的最后形成则是由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而完成的。
关键词:骑士,封臣制,采邑,领主,农奴
目前学术界对英国由中世纪晚期向近代早期的飞跃式过渡给予极大的关注,而把英国封建制度的形成看作是老生常谈的问题。关于英国封建社会的形成问题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在西方社会引起过激烈争论,中国学术界在解放后也进行了不少研究,有共识,也有分歧。本文试从这种混乱状态中综合前人观点,以求证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本文认为英国封建制度的形成经历三个时期,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点。第一时期即盎格鲁——撒克逊七国混战割据时期,这是英国本土封建制的开始时期。第二时期即诺曼征服时期,这是两种形式的封建制度融合,应该封建主义完善时期。第三时期是英国封建制度的完成时期,它以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为标志。
一、英国封建社会的起源
关于英国封建化进程开始时间学术界大都承认有原始社会直接向封建社会过渡说。马克要、刘明翰、阎照祥、齐思和等是这一观点的支持者。马克要文章《英国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国王赏赐土地的问题》一文中认为,“英国是从氏族社会直接向封建社会过渡的国家之一。”并且明确指出英格兰的封建化始于公元5—11世纪。刘明翰在《世界史:中世纪史》中认为,自西罗马帝国灭亡到公元十一世纪,“一方面是日尔曼农村公社的瓦解与依附农民的形成;另一方面是封建特权的兴起与世袭领地的建立。”齐思和在《英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成的过程》一文中也认为,盎格鲁——撒克逊人越过奴隶制度,而又原始公社直接过渡到封建社会。阎照祥在《英国史》一书中谈到,“英吉利人是在原始社会解体时至接进入封建社会的”。这种观点事实上反映了社会形态的过渡型跳跃,也引起了对罗马统治结束后不列颠是否存在奴隶的争论。蒋孟引认为当时不列颠存在奴隶制度,只是处于日益崩溃的状态,但其参与却一直拖到11世纪以后。约翰·克拉潘也认为,“在公元1000年和1066年时,奴隶耕夫仍然是英格兰社会中所熟知的人物。”他以十一世纪的圣玛利修道院为例,说那里有二十一个以及佃户(蔚蓝)、三十二个二级佃户(辨脓或小务农)以及不少于十七名奴隶。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佩里·安德森也指出,在十一世纪统一的盎格鲁——撒克逊王国里,“奴隶仍然存在,构成劳动力的百分之十左右,在较远的西部地区他们在经济上更为重要,那里凯尔特人队盎格鲁——撒克逊人征服的抵抗更长久,而奴隶占了人口的五分之一或更多。”
关于努力在盎格鲁——撒克逊入侵后是否存在这一问题的争论,实质上是对罗马因素在不列颠封建起源上起什么样作用的争论。学术界几乎一致认为除基督教外,罗马没有给不列颠留下什么,帝国时期在不列颠兴建的城市和管理技能不可思议地退回到凯尔特人原始部落下的军事民主制状态。佩里·安德森清楚地描绘了这一事实,“罗马在不列颠的同志甚至从未在战争中遇到过挑战,它是在其与大陆的生命线失去后平静地消失的。,此后这个国家又一次恢复到由小组织构成的凯尔特人酋长制。”罗马统治留给不列颠唯一的东西是基督教。钱乘旦认为,“假如从宗教的角度看,基督教进入这个由亲兵和农民构成的蛮族社会,似乎也隐含着一种对罗马文化的延续。”事实上,罗马在不列颠的影响在其撤退后很快消失,不列颠社会异乎寻常地后退到部落社会阶段。史学家们所认为的罗马因素在其统治结束后已被人遗忘,失去踪影。由此可断定,除基督教外,罗马因素在不列颠封建社会形成中不起作用。
盎格鲁——撒克逊人对不列颠的政府,使敌对部落间的战争异常激烈。征服和战争的结束只会使部落社会分化解体,,加速私有化演进,并最终使社会分化为几个不同的等级。部落首领完成了向王的兑变,亲兵产生了,大批自由农民出现了。另外,还有不少掳掠的奴隶。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早期,“征服者组成了一个等级社会:贵族(领导人物和国王都从他们当中挑选出来)、普通自由人和奴隶。”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初期,社会上看不出任何一丝封建主义发生的征兆。国王把掠夺的战利品分赐给亲兵作为奖赏,不存在采邑,王国内也不存在强的的分裂势力,王和亲兵的私法关系还受根深蒂固的氏族传统公法关系的束缚,王的权利还不足以大到可以随便分赐,尤其是分赐传统公社的土地。然而基督教的传入和七国之间的连年征战使得“赏赐”和“瓜分”愈演愈烈,最终破坏了公社传统,使得封建因素自然孕育。
大多史学家认为盎格鲁——撒克逊后期时不列颠封建社会形态产生和发展时期。这一时期,由于战争的连绵不断,国王和亲兵的关系更加牢固,国王经常把土地赐给亲兵“哥塞特”。在早期,国内的大部分土地时由各公社占有、利用的,国王和贵族也在公社内占有土地,氏族传统对土地的束缚很强。随着征战,国王掠夺了越来越多的土地,为了巩固自己的地位,他必须打破氏族传统的束缚,把土地分赐给亲兵贵族。基督教和教徒的到来为国王提供了解决办法。马克要先生是这样解释的:“用敕书赐地的办法是随着基督教的传入而由教会带来的。”他认为情况大概是这样的:这些传教士是异乡人,他们到英格兰后,自然不属于任何一个氏族,因此须由国王赐给他一块土地,以备居住。先赐地予外来者,又推演到亲兵,由此产生了新的土地关系。埃塞斯坦在位时不断加强王权,大量赐地使得养主与依附着的关系有取代氏族关系之势。国王赐予教会和修道院土地所有权,这意味着公社土地所有制向封建土地所有制转化,这种所有权属于封建领有性质;而接受国王赐地的军事贵族赛恩把土地分给农户,坐享地租,甚至生活费用和武器装备全凭领地收入供给。鉴于此,阎照祥认为:“封建义务和土地占有密切结合,国王与赛恩的关系变成了封君——封臣关系。这也是封建骑士制的萌芽。”刘明翰也认为:“改由封赐土地的办法来加强对军队的控制,这是后来封建骑士的雏形,类似法兰克王国查理·马特的改革。”即使当时有王对臣下的赐地,我们也很难承认这些受地者就是王的骑士,骑士阶层的真正出现是在诺曼征服之后由诺曼人带来的。当时的英格兰还不存在层层分封的制度,任何领主想对属下分赐土地都必须经过王的允许。由此克拉潘认为:“骑士是新近安置在土地上的另一阶级,他们大都是外来人。”
地租和税收有时是史学家们判断社会形态的一个标尺,这种依附形式为他们提供了说辞。大量的农奴出现及农奴阶层的出现,表明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增强,地租的盛行只是人身依附在经济上的表现。在10——11世纪英国的封建化正在激烈地进行,自由农民阶层分化,土地所有者攫取农民的土地,使农民失去人生自由而降身为农奴的过程加剧。刘明翰认为,英国自由农在十一世纪逐渐消失,出现了不少缴纳实物和地租,甚至服劳役的大量依附农。阎照祥谈到了国王或者说是政府在农奴形成中所起的作用,王室不但规定:维兰不得随意离开份地,必须为主人服劳役并承担其他封建义务;另外,扣押失去份地流离失所的农民,然后为他们指定领主。这些措施无疑加快了自由农民农奴化,增强了封建社会形态所必须的人身依附性。“从定义上说,一种封建体系只有在奴役性的劳动力为其提供直接产品时才能够产生。” 9—11世纪,英国传统的自由农村公社在各国的征战和丹麦的进攻下逐步瓦解。按照恩格斯的看法,部分丧失土地者不得不投降地主门下,与地主发生人身上的依附关系;部分保有地产的农民在战争所带来的丧失土地的威胁下,为自己安全和生计,只好把土地献给大地主,而自己却变为佃农,成了丧失自由的封建依附农民。作为封建社会内容之一的人身依附关系,在英国伴随着农奴的出现而形成。可见,诺曼人入侵之前,英格兰确实已经开始了本土的封建化进程。
随着战争的加剧公社传统分化瓦解,血缘关系削弱使封建主面临失去劳动力的可能。为了保存劳动力以备剥削,减弱由氏族传统衰落对其造成的影响,封建主找到了新的手段。“于是,在10世纪便出现了对封建主赐予审判权的现象。由于审判权的赐予,受地的封建主便具有经济外的强力,进一步加紧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以保证剥削的实现。”公元930年,埃塞斯坦国王赐特恩权予封建主,领主宰其领地内获得了审判、获取诉金、收缴罚款以及征收贡赋捐税等诸多权力。956年国王将部分土地赐予约克大主教,在赐地特许状中受赐给予领主开设法庭、依附农必须接受其管辖的特权。
经过分析,可知在诺曼征服之前,英格兰已经出现了以“赛恩”为代表的封建贵族,并且已经完成了农奴在人身上对领主的依附,在经济上上保证了农奴对土地的依赖,在法律上和政治上保证了领主对农奴的超经济强制。英国封建化在当时已经激烈地进行着,只不过人没有大陆进行的快一些。
二、诺曼征服
几乎所有的史学家都认为,诺曼征服后,在诺曼征服者导入的更为彻底、完善的诺曼封建制度的影响下,英国封建制度最终形成。郭振铎在《诺曼征服》一文中认为:“威廉的征服促使英国封建制度最后形成。”原因是征服后边农、小茅舍农、奴隶和自由农民等负担了沉重的义务,尤其是维兰、奴隶被课以实物租、货币租以及其他贡赋,自由农村公社已变成农奴公社。马克要先生认为,1066年的诺曼征服标志着英国封建化过程的完成。程汉大也认为英国的封建化结束于诺曼征服之后。19世纪末有西方学者认为诺曼征服把骑士制度引入英国,是英国封建制度的起点。原因在于那些封建主没有私人的城堡,没有为其服役的骑兵,因而就没有产生采邑制的条件。当然也有学者认为,英国的封建主义是由诺曼征服者植入的。佩里·安德森就认为:“在英格兰,一种中央集权化的封建主义是从外部有诺曼征服者输入的,并系统地从上面树立在一个面积只有泛滥西四分之一的紧凑的土地上。”事实上,诺曼征服是英格兰封建化进程的催化剂,它给英国带来了封建主义新内涵——诺曼封建主义,极大地促进了英国封建化的发展,尤其是统治阶级内部由于封君封臣关系的建立,在统治阶级内部产生了封建等级。
在盎格鲁——撒克逊中后期,英国封建领有制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部分赛恩已成为部分僧俗贵族的附庸。诺曼底的威廉在军事征服的基础上,将“古英国”的政治遗产与诺曼底的领主租地制加以结合和调整,取缔了原有贵族体制中的赛恩阶层,代之以骑士为贵族底层的领有制,并最终建立了以骑士领有制为核心的封君——封臣关系。由于土地在不同程度的封建主之间层层分封,封建主之间等级制身份建立了起来。
威廉征服了不列颠,占有了4000——5000个早时代赛恩失去的土地,为了不使王权过于分散,他在分封时对原有的诺曼底分封制作了修改。他要求下级封臣不仅对他的直接领主效忠,也要对所有土地的最终授予者国王效忠。这就是威廉迫使所有英格兰领主接受的“索尔兹伯里盟”的主要内容。
诺曼征服加速了封建化进程,但没有完成,因为王在征服初期权力十分巩固,领主不得私设城堡,对农奴的审判权还几乎没有取得,封建社会所拥有的最基本的特性——作为办独立标志的司法权没有完全形成。
马克垚先生在《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一书中认为:“在威廉征服之前,英国各地小国分立,封建领地很多,有的封建主在领地上通过国王分赐也取得司法权。”也就是只有少部分领主在封底上拥有司法权、裁决权。领主的司法权还没有普遍化。事实上,直到威廉于1086年进行全国土地赋役调查时,维兰在人身上还有接受国王法庭审判的权利。这一权利直到亨利一世(1100—1135年)司法改革时,才宣告结束。亨利二世(1154—1189)司法改革再一次把蔚蓝排斥在国王法庭审判之外,领主法庭自此切实取得了对农奴的司法审判权。领主司法权的取得,加强了对农奴的控制,在形式上也具有了半独立的特性,自此封建主义在英国最终完成。
(本文发表与2012.10的《大奖周刊》)